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芳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特11号申请人:陈芳,女,200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法定代理人:肖某,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系陈芳伯母,陈芳的监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国,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芳称:申请人陈芳与被申请人李艳系母女关系,2004年正月,也就是申请人八个月大的时候,被申请人李艳因其夫陈军利患病而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讯,下落不明满十三年。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艳失踪。李艳,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湖南省××××号,户籍地湖南省××××号,系申请人陈芳的母亲。李艳于2004年正月离家外出,申请人陈芳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讯。陈芳的父亲陈军利于2004年5月因病去世,陈芳跟随其伯母肖某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在李艳户籍所在地隆回县周旺镇邓家村、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出了寻找李艳的公告,法定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艳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资料,隆回县周旺镇邓家村村委会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代理人对肖镒、刘户银、陈丙秀、肖坤政、陈次珍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李艳自2004年正月下落不明,至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提起申请,下落不明已满十年有余,经本院公告查询,现仍下落不明,应推定其为失踪。申请人陈芳作为李艳的女儿,符合申请人条件,故对其要求宣告李艳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