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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杰与崔艳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崔艳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915号原告徐杰,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告崔艳琼,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崔艳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庭外调解已了结此案,请求撤回对被告崔艳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杰负担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