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敬雨与夏支斌、胡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敬雨,夏支斌,胡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保77号申请人夏敬雨,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晨光小区**栋*单元。身份证号码:4202211964********。被申请人夏支斌,男,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镇张家巷**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61********。被申请人胡银萍,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镇张家巷**号。身份证号码:4223011966********。申请人夏敬雨与被申请人夏支斌、胡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敬雨要求对被申请人夏支斌、胡银萍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敬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支斌、胡银萍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