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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商圣民与王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圣民,王学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410号原告:商圣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作征,居民。被告:王学华,居民。原告商圣民与被告王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圣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作征,被告王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圣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2381.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3日8时30分许,未取得驾驶资格王学华驾驶的鲁Q×××××广本牌GB125-3普通摩托车,在临沭县大兴镇东高埠十字路口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商圣民撞伤。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认定,王学华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学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王学华的责任认定有误,商圣民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垫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3日8时30分许,王学华驾驶的鲁Q×××××号普通摩托车,在临沭县大兴镇东高埠东十字路口,与商圣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商圣民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学华负事故主要责任,商圣民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认定,商圣民左锁骨骨折内固定物,以后需定期行X线复查及二期手术取出,参照目前医疗费情况,预计费用约需8000元;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为60日,为此支出鉴定费1310元。庭审中,商圣民提供的道路事故认定书,王学华无异议,对该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商圣民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学华质证称,其只承担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不承担;商圣民辩称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王学华也应当承担。商圣民的损伤后续治疗,系后期内固物手术,后续治疗费已经鉴定机构确认,且为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商圣民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商圣民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对其主张的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重复的部分,不予计算。商圣民提供购房合同、水电费、物业费单据,证明护理人员商作征在城区购房并在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据此主张其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学华称护理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商圣民提供的护理人员商作征的购房合同,仅能证明商作征在城区购买楼房一套,该购房合同约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付楼房。商圣民庭后提供的三张水电费、物业费单据,其中2015年的单据一张仅缴纳物业费、2016年的单据一张仅缴纳水费、2017年的单据一张仅缴纳电费;居民正常居住缴纳的费用包括水、电、物业等费用,该组证据缴费项目不符合正常的居民缴费情况且为一年一张单据。商圣民主张其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确认按护理人员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商圣民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支持。本案事故发生于2016年11月13日,商圣民生于1955年10月10日,事故发生时,商圣民已满60周岁;商圣民系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结合本地居民的劳动收入来源情况,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居民一般不再支持误工费;商圣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商圣民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学华驾驶的机动车与商圣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商圣民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王学华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学华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系机动车,其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王学华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商圣民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学华按照事故责任80%予以赔偿。本院确认商圣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770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30元/天=180元、营养费54天×30元/天=162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60天×59.39元/天=3563.4元、交通费6天×10元/天=60元、司法鉴定费1310元,合计22439.2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商圣民应得的医疗费7705.88元、后续治疗费2294.12元、护理费3563.4元、交通费60元,合计13623.4元。二、被告王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商圣民应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620元、后续治疗费5705.88元、司法鉴定费1310元,合计8815.88×80%=705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54元收取305元,由原告商圣民负担84元,被告王学华负担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