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尤学仁与刘海峰、曹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学仁,刘海峰,曹珍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民初425号原告:尤学仁,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刘海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曹珍发,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尤学仁与被告刘海峰、曹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学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峰、曹珍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学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海峰给付借款45000元,被告曹珍发对上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1日被告刘海峰因种地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被告曹珍发提供担保,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未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该证据证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刘海峰为原告尤学仁出具借款45000元欠据一份,被告曹珍发提供担保,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被告刘海峰、曹珍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2017年7月12日本院对曹珍发询问笔录。证明曹珍发曾找尤学仁用尤学仁的名义在桦川邮政储蓄银行为刘海峰贷款30000元。贷款到期刘海峰没有偿还。桦川邮政储蓄银行找尤学仁偿还贷款。2014年3月11日刘海峰给尤学仁出具45000元欠条一份,由曹珍发提供担保,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曹珍发的询问笔录没有异议。该款不是原告直接借给刘海峰的,是刘海峰用原告名义于2012年4月5日在桦川邮政储蓄银行贷款30000元。到期未偿还,刘海峰给原告出具45000元欠条。该款原告未偿还桦川邮政储蓄银行。2016年桦川邮政储蓄银行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利50000多元。被告刘海峰、曹珍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结合曹珍发笔录能认定原告在桦川邮政储蓄银行贷款30000元,后将贷款借给刘海峰。2014年3月11日刘海峰为原告出具45000元欠条一份,曹珍发为该笔欠款担保应视为对该债务的认可,被告刘海峰、尤学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刘海峰、尤学仁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2年4月5日尤学仁用自已名义在桦川邮政储蓄银行贷款30000元。贷出后将贷款30000元借给刘海峰。贷款到期后刘海峰没有及时偿还。2014年3月11日刘海峰给尤学仁出具45000元欠条一份,由曹珍发提供担保,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尤学仁用自已名义在桦川邮政储蓄银行贷款30000元。贷出后将贷款30000元借给刘海峰。2014年3月11日刘海峰为原告出具45000元欠条一份,曹珍发为该笔欠款担保,约定2014年12月31日偿还。被告刘海峰就理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逾期偿还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事实看,2014年3月11日被告在给原告出具借条认可给付原告15000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被告曹珍发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未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按约定偿还借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尤学仁借款45000元。二、被告曹珍发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第一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晓俊审 判 员 王今华人民陪审员 段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