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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与王明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王明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25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主要负责人:黄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明波,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明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高惠芝书 记 员 郭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