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解玉叶、王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玉叶,王振宝,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玉叶,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振宝,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XX,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玉叶与被执行人王振宝、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银行2104XXXX48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77.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