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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卫方、张保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卫方,张保存,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卫方,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张保存,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负责人:董成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官支行账户90×××24中存款153600元(广饶县陈官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代管资金)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尚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