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川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369号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华,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川,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柳嘉镇。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