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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美丽与徐玉岭、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美丽,徐玉岭,钮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211号原告:余美丽,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徐玉岭,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钮龙,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美丽诉被告徐玉岭、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美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美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余美丽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