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冲与张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张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319号原告张冲,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卓,男,52岁,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张冲与被告张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张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冲撤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张冲负担。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