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XX刚与石章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刚,石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XX刚,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石章杰,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XX刚与被执行人石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石章杰未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章杰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红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