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燕与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76号原告:胡燕,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文,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新凤下路17号。法定代表人:曾传柱,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启明街21号3楼。法定代表人:何念君。原告胡燕与被告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遂宁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1日立案。原告胡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剑人民陪审员 韦 芬人民陪审员 杨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涛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