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沈耀启与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耀启,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曙光,王少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910号原告:沈耀启,男,汉族,1947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06619。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曙光,男,汉族,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少尤,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耀启诉被告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曙光、王少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沈耀启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