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杰与王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王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晴,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王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7)鄂03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王晴偿还刘杰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依年利率6%计算)。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2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王晴达成和解协议,王晴已偿还刘杰借款22020元,并缴纳执行费522元,刘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