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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寿、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寿,陈丽华,鲁先荣,李忠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11号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忠寿,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陈丽华,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鲁先荣,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告:李忠财,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世纪花苑北区。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忠寿、陈丽华、鲁先荣、李忠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