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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小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9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荣,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人李小荣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小荣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湖路行驶到某酒店路段处时,与沿环湖路相对方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李小荣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小荣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小荣赔偿了朱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小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顾某、吕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情况说明、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管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临时行车号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小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荣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小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