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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冼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冼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020号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云祥路2号逸翠华庭2期15幢6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3117801A。法定代表人:吴开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萍,公司员工。被告:冼国明,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冼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月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威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