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董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董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068号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6巷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董克俊。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