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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与王立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王立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特2号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田雨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桦川经营部经理申请人:王立志,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桦川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与王立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动关系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桦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一次性给予王立志社保补偿费6000元,一次性困难救助74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整。二、本协议签订后,王立志自愿放弃一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因社保费用,辞退,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等享有的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同时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提出其他经济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与王立志于2017年7月19日经桦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