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与位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位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03号原告: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北关灵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1056310X5(1-1)。法人代表:尤加林,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彦、李雷,系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位纯良,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位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安徽省加林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雪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