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莉与姜福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姜福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219号原告杨莉,女。被告姜福全,男。本院受理原告杨莉与被告姜福全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实质内容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设工程核算等咨询服务。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并未涉及具体的技术问题,其实质并非技术合同,本案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案涉合同签署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国际公寓A座2单元1102室,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沈桂凤人民陪审员 万富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