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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迎侠、丁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侠,丁立君,国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刘迎侠,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被执行人:丁立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国保堂,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迎侠与丁立君、国保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