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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00633044-9。法定代表人范志海,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澄水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702767461。法定代表人阳冠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邵阳三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2号《关于对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桃洪镇(1)澄水村6组的农用地10455m2建混凝土搅拌站,其中耕地2273m2、园地8182m2。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经立案、现场勘测和调查、行政处罚告知等行政处罚程序后,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对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壹拾柒万零肆佰陆拾叁元整。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次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桃洪镇(1)澄水村6组的农用地10455m2建混凝土搅拌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隆回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22日对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242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壹拾柒万零肆佰陆拾叁元整。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张善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