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有发与唐世有郑绍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发,唐世有,郑绍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572号原告:李有发,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世有,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绍伍,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有发与被告唐世有、郑绍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李有发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发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有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有发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