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如义与宋伟伟、朱晨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义,宋伟伟,朱晨玲,陈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4653号原告:李如义,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宋伟伟,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朱晨玲,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陈索,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李如义与被告宋伟伟、朱晨玲、陈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李如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如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如义负担。审判员 周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圆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