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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关于杨庆龙、裴楠楠、芦晓磊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 意 移 送 管 辖 决 定 书(2017)黑27刑辖7号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5月31日关于杨庆龙、裴楠楠、芦晓磊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请求移送本院审判的报告收到。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将该案移送本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办理有关移送事宜,并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抄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