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贾广成与西安沣峪森林公园万花山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处、陕西省沣峪森林公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广成,西安沣峪森林公园万花山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处,陕西省沣峪森林公园,西安市长安区沣峪林场,吴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广成,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亚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沣峪森林公园万花山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沣峪林场北石槽管护工作站内。负责人吴立群,该管理处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沣峪森林公园,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陈村长安区沣峪林场内。负责人刘玉社,该公园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康,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忠勇,陕西勤博律师事��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沣峪林场,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陈村。法定代表人刘玉社,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康,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邰忠勇,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莉霞,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群,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贾广成与被上诉人西安沣峪森林公园万花山森林生态旅游管理处(以下简称万花山管理处),陕西省沣峪森林公园,西安市长安区沣峪林场(以下简称沣峪林场),张莉霞、吴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9元(贾广成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