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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晓川与盛成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川,盛成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52号原告郑晓川,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盛成永,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郑晓川与被告盛成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小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郑晓川缴纳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郑晓川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纳,本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晓川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福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