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史耀东与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耀东,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732号原告:史耀东,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港工业园区神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军峰,经理。原告史耀东与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史耀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耀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计5935元,由原告史耀东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