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457号申请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被申请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青国用(2010)第1****号土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青国用(2010)第1****号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