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永江与何洪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江,何洪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1民初78号原告陈永江,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何洪斌,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永江诉被告何洪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84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承包开采门源县浪力克铜矿期间,雇佣原告为其从事抹沙灰、挖水渠、打地坪等工作。提供劳务期间,被告给付部分劳务报酬,下剩8430元一直未给付。被告何洪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何洪斌雇佣原告陈永江在门源县浪力克铜矿从事抹沙灰、挖水渠、打地坪等工作。提供劳务期间,被告给付部分劳务报酬,下剩8430元一直未给付,并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报酬未付清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永江与被告何洪斌口头达成劳务合同,被告何洪斌应依约全面履行酬金给付。原告陈永江提交的由被告何洪斌亲笔签名的欠条,充分证明被告何洪斌未按双方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被告何洪斌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行为,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陈永江要求被告何洪斌给付剩余劳务报酬8430元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洪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永江劳务报酬8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洪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晨审判员奚斌圣人民陪审员白抓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彭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