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乐观雄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观雄,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3民初665号原告:乐观雄。被告:李涛。现下落不明。原告乐观雄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观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5日,被告李涛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李涛向原告乐观雄出具欠条,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原告催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标准15%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以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6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乐观雄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6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纯俊人民陪审员 刘灯启人民陪审员 胡双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