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二旺与孙四、高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二旺,孙四,高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761号原告:龚二旺,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孙四,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高慧丽,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龚二旺与被告孙四、高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龚二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龚二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二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二旺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