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二旺与孙四、高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二旺,孙四,高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761号原告:龚二旺,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孙四,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高慧丽,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龚二旺与被告孙四、高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龚二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龚二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二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二旺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