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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练雪云、陆立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雪云,陆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练雪云,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区。被执行人:陆立青,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上林县,现去向不明,练雪云与陆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立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练雪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立青退还预付货款2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立青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练雪云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