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宏良与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良,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105行初47号原告朱宏良,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法定代表人朱幼群,局长。负责人管亚,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庆华,所长。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宏良不服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拱市监信复[2017]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宏良,被告区市场监管局的负责人管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庆华、徐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朱宏良:你向我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在认定小河佳苑小区商铺登云路xxx号和睦汽车养护服务部和赵伍路xx、xx、xx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超范围经营汽车清洗并罚款后,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2月10日为他们追加汽车清洗(凭许可证经营),继续经营洗车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答复如下:你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该《答复书》并告知原告复议和诉讼权利。原告诉称,原告在拱墅区政府网上,依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案涉信息(涉及原告作为小河佳苑业主生活中小区环境被污染的切身利益),并要求以纸质加邮寄的方式提供。原告申请时提供了身份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的规定,被告应主动提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所有信息。被告拒绝主动公开,原告有理由认定被告在处罚超范围经营洗车后,特批追加洗车为经营范围。原告通过12345投诉至今,但是该两家店没有环保局的洗车许可证,继续经营洗车,污染环境。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在认定小河佳苑小区商铺登云路xxx号和睦汽车养护服务部和赵伍路xx、xx、xx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超范围经营汽车清洗并罚款后,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2月10日为他们追加汽车清洗(凭许可证经营),继续经营洗车的法律法规依据)违法;2、判定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赔偿原告2000万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契证、12345信访材料、两家店的企业信息、照片,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辩称,一、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已经依法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公开小河佳苑小区商铺登云路xxx号和睦汽车养护服务部和赵伍路xx、xx、xx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超范围经营汽车清洗并罚款后,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2月10日为他们追加汽车清洗(凭许可证经营),继续经营洗车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睦汽车养护服务部和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继续经营洗车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工作信息的范畴。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被告已经依法答复朱宏良,并说明了理由,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二、被告作出的被诉行为程序合法。2017年2月16日,被告收到原告网络申请。2017年3月2日,被告作出《答复书》,于2017年3月3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被诉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三、原告主张的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依据:1、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局行使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相关文件,证明被告行使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等事实。2、拱墅区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打印单、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审批表、《答复书》,证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3、小河市场监管所消费者举报记录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审核表、杭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杭市管[2016]219号文件,证明被告履行职责的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事实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原告通过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网站,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在认定小河佳苑小区商铺登云路xxx号和睦汽车养护服务部和赵伍路xx、xx、xx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超范围经营汽车清洗并罚款后,于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2月10日为他们追加汽车清洗(凭许可证经营),继续经营洗车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信息。经审查,被告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原告。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宏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宏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许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舒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