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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与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67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住所:二道区英俊镇。法定代表人:张献志,总经理。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住所: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权,总经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不能作为依据,并且合同约定不明确,应由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二道密封垫片厂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合同签订地点为长春市二道区,据此,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石化密封材料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