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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花芳、刘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花芳,刘宏伟,新密市鑫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819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花芳,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宏伟,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鑫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法定代表人孙得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花芳、刘宏伟、新密市鑫丰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