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莹、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莹,高建忠,高炎炎,欧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江莹,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高建忠,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高炎炎,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欧美兰,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江莹与高建忠、高炎炎、欧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