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陈勇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陈勇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88号原告陈建华,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勇辉,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建华诉被告陈勇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常春人民陪审员 廖妙红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买晓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