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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晓霞与唐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霞,唐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397号原告:刘晓霞,女,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唐凯红,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刘晓霞诉被告唐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被告唐凯红住所地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辖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辖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