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绍荣、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绍荣,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荣,女,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再审申请人陈绍荣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3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绍荣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若被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第4-6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不予受理告知,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全部受理了再审申请人的各项复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故请求撤销两审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共提出了6项复议请求,其中1-3项系针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6项系针对房屋拆迁行为而非涉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针对1-3项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要求重新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针对4-6项复议请求,因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审查范围,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再审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亦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绍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