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慧劳动争议2016民终223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2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权峰。委托代理人:谢红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秀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慧。上诉人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判决:一、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慧支付2015年6月工资9000元。二、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6月工资9000元;3、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开具离职证明;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理由:《离职申请表》中对于暂扣工资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由被上诉人签字认可,合法有效,且只是暂扣而不是不支付被上诉人的工资;被上诉人的确未完成离职移交工作,违法在先。被上诉人黄慧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郭桂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