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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经济合作社、张斌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经济合作社,张斌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为41961394-9)。住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代表人:张伟定,社长。被执行人:张斌巧,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斌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斌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经济合作社执行款83853元,已执行到位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斌巧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