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绰号“优优”),女,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陈华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8日被吴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6月21日释放。被告人陈华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30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华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以“烫吸”的方式,先后容留彭某、孙某(均另行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华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彭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华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3.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华在被告人陈华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归案后,被告人陈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彭某、莫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刑事判决书、刑释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