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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城县高升石料厂、汤国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城县高升石料厂,汤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郭建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交城县高升石料厂,住所地交城县。负责人高志刚,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汤国星,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交城县高升石料厂、汤国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