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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惟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惟,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704号原告:梁惟,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法定代表人:刘皓,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原告梁惟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