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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毕锋与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锋,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565号申请人:毕锋,男,1986年2月17日生,彝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函,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67123144Q。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小区南北组团。本��在审理原告毕锋诉被告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毕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毕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