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胤梦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7���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明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及其辩护人刘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磊酒后驾驶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路边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陈磊的供述及自书经过,酒精检验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录像,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磊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牟芳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