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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炳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1476号被拘留人胡炳水,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娟与被执行人胡炳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炳水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炳水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